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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