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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周**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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