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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张*于2015年9月10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无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焦作**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被告双目失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原告于2011年7月份离开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11月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审法院作出(2014)马*一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以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仍坚持认为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形成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分居已达4年,原告再次起诉,和好的可能性较小,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系双目失明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被上诉人因此遗弃上诉人,并起诉离婚,纯粹是为了逃避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上诉人双目失明之前和被上诉人恩爱有加,举案齐*,此为乡邻所共知。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结婚,债台高筑,现又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此时离婚,将置上诉人于绝境。上诉人的父亲因此事动气,业已去世,老母亲年事己高,日常生活尚需子女照顾,更无力顾及上诉人,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之妻,此时此刻,理应主动担负起为人妻子的责任,尽心尽力照顾丈夫,而绝不应该弃之不顾。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不准予离婚。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张*答辩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感情一般。从2011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可以视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及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针对争议焦点,王*的主张同其上诉理由。

针对争议焦点,张*的主张同其答辩理由。

二审中,王*提供下**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针对该证据,张*质证后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没有书写人的签字,且不能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

本院认为

针对该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明称王*失明后和妻子张*感情深厚,没有争吵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的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王*与张*已分居长达四年,张*曾于2014年向原审法院起诉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和好。现张*再次起诉离婚,双方和好的可能性较小。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于法有据。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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