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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