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与张金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以下简称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未果,2015年9月24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邵*改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2月,被告为原告翻盖新房,由于属于农村盖房,双方出于信任,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在完工后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款项。2014年8月,房屋翻盖工作完成,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具体的工程费用,原告按照被告出具的费用单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但事后原告在进行核实时发现被告多计算了大量款项,具体表现为:工人工资多计算460元,瓦房建造款多计算了9000元。且事隔不久,原告发现被告为原告所建的房屋还存在质量问题,房屋墙面瓷片掉落,C型钢还替原告上错了。原先就以上问题多次找被告协商,并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均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盖房款9460元,被告应对原告房屋进行修缮或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诉请的第一条建房款是无中生有,被告并没有多算,还给对方让了些。建房用的材料都不是被告提供,存在问题,不一定是施工的原因,被告只是施工方。关于C型钢的问题,被告以前从来没有上过,后来还是通过一个工人询问,且由原告丈夫张**同意后才上的C型钢。所有的工人都能作证,是主家让怎么干,工人就怎么干的。

根据原、被告的起诉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是否多支付盖房款,具体款项是多少;二、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需要修缮,原告诉请的10000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第一争议焦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庭审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被告所写工程结算费用清单,证明被告多收了原告9460元费用的事实;证据二、安阳城社会法庭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多收了原告460元费用;证据三照片1张,证明被告多收原告9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后提出如下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存在多收钱的情况;对证据二:这460元被告当时就没有认可。只是社会法庭调解成了460元。对证据三,原告的照片是盖房的照片,但是对原告说的多收9000元盖房款不认可。在农村盖房,瓦房顶不包括在被告的施工范围内,应另外再收钱的。被告盖房施工范围:只管起墙、打梁,一楼、二楼隔间和二楼的顶都不属于盖房的范围。

针对第一争议焦点,被告无证据出示。

针对第二争议焦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庭审中提供以下证据:照片5张,证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被告质证后提出如下意见:原告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与被告施工无关,跟材料有关。

针对第二争议焦点,被告无证据出示

庭审中本院明示原告对房屋是否存质量问题是否申请鉴定,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请鉴定。

本院查明

原告提供被告所写的工程结算费用清单、安**会法庭出具的证明一份,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照片六张,虽客观真实,但不能证明本案原告的主张,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2月,被告为原告翻盖新房,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款项。2014年8月,房屋翻盖工作完成,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具体的工程费用,其中包括:起地、打院墙、粘地砖、外地面等共计十六项。原告按照被告出具的费用单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后双方因工程款数额及房屋质量问题,引起争议,经焦作市**道办事处社会法庭调解,调解未果。但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认可多收了原告460元工程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由于没有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款项,所以关于工程量及工程款,应以双方认可工程量为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费用单,是对工程款的协议补充,原告按施工费用清单支付工程款,则视为原告对工程量及工程款的一种认可。该案经社会法庭调解,在调解过程,被告认可多收46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9460元,其中460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因房屋质量问题而要求被告修缮或赔偿损失,因造成质量问题是多方面的,原告不申请鉴定,且无证据证明是由于被告施工造成的,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邵小改的多支付的工程款460元。

二、驳回原告邵**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287元,由原告邵**承担237元,被告张**承担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