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叶*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叶*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4日在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8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农历4月24日生女儿叶*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于2014年农历7月13日分居,现已感情彻底破裂。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嫁妆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希望原告回心转意,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着想,不计前段时间的言差语错,今后好好过日子。被告诚心诚意对待妻子孩子想有一个完整的家。

因为原被告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对其感情是否破裂问题不属于本案不予审理。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审理焦点为:1、非婚生女儿叶*乙应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2、财产应如何分割。原被告双方对此无异议。

围绕审理焦点1,原告方的观点为:女儿应由原告抚养,理由为一、哺乳期间的子女应由母亲抚养,且叶*乙是个女孩,需要母亲的精心呵护,即便以后也由母亲进行教育较为方便;二、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由其承担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

被告方的意见为:孩子应由我抚养。我们吵架后,她离家十多天也不管孩子的事。还有一次,她把孩子扔到家里一上午,也不管孩子的温饱。故她不适合抚养孩子。对俩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我现在也没钱,她要让我负担抚养费。她若返还我的彩礼,我也同意负担抚养费。我抚养孩子不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对此,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根据法律规定,孩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他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河南省人均纯收入计算。依据司法实践,双方同居生育孩子后,彩礼不应返还。

围绕焦点2,原告提交嫁妆财产清单一份,包括四组合柜一套、低组合柜一套、电脑一台、太阳能一台、洗衣机以一台、影视柜一套、梳妆台一套、茶几一个、沙发全套、被子六床、单子毯子16个、童车3辆、大铝盆一个,另有原告及孩子衣物若干。

对此被告的质辩意见为:太阳能没管,只有一个空架子,电脑没有,被子剩一个,单子毯子剩3个,其他的都有。我要求分割彩礼2万元,要求全部返还,最低一半,或用嫁妆折抵彩礼钱。

根据庭审调查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8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农历4月24日生女儿叶*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于2014年农历7月13日分居。原告同居前嫁妆和孩子物品有:四组合柜一套、低组合柜一套、太阳能一台(无管)、洗衣机以一台、影视柜一套、梳妆台一套、茶几一个、沙发全套、被子单子毯子若干、童车3辆、大铝盆一个、原告及孩子衣物若干。原告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4年8月14日起诉来院,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嫁妆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故对其感情是否破裂问题不予审理。因双方已经同居生育孩子,被告提出的彩礼返还问题不予考虑。双方生育一女叶*乙尚在哺乳期间,跟随母亲生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应依法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计算标准,男方无固定收入,按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至孩子18周岁,8475元/年×25%×18年u003d38137.5元。原告同居前嫁妆、个人物品归原告所有,孩子个人物品归孩子所有,有孩子母亲代管。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10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同居生育女儿叶*乙由原告熊某某抚养,被告叶*甲支付抚养费381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原告熊某某嫁妆、个人物品(四组合柜一套、低组合柜一套、太阳能一台(无管)、洗衣机以一台、影视柜一套、梳妆台一套、茶几一个、沙发全套、被子单子毯子若干、童车3辆、大铝盆一个、原告衣物若干)归原告所有。孩子衣物若干归孩子所有,由原告代管。

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