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宏**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焦

作市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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