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焦
作市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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