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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辩护人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清丰县瓦屋头镇丁韩家村东自家养猪场西边地内非法种植罂粟。2013年5月20日韩某某种植的罂粟被清丰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清点韩某某共种植罂粟11289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葛某某、王某某、赵*某、赵*甲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清丰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清丰县公安局瓦屋头派出所抓获证明、结案报告,清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11289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韩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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