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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