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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饶华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饶华叶与被上诉人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3月11日向邓**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邓**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饶华叶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饶华叶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上诉人饶华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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