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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魏**、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魏**、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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