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魏**、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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