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申请执行濮阳濮**限公司、安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安徽投**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濮阳分行不服本院(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26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中,中国建设**濮阳分行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濮阳分行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建设**濮阳分行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