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蔡扩建因与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堌门村郭**(以下简称堌门村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诉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堌门村郭**赔偿其损失415375元。该院于2014年4月14日将本案移送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顺**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蔡扩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扩建的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堌门村郭**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