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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扩建与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堌门村郭庄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蔡扩建因与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堌门村郭**(以下简称堌门村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诉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堌门村郭**赔偿其损失415375元。该院于2014年4月14日将本案移送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顺**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蔡扩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扩建的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堌门村郭**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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