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鹤壁**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维**(鹤壁)镁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鹤壁**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