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毛**、河南豪**限公司、河南省**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122元减半收取7106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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