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王*(又名王**)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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