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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