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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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