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鑫**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鑫**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安阳市**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鑫**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鑫**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