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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甲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涂复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甲诉称:原、被告在外地打工期时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随原告生活。2012年11月份双方因琐事争吵后,原被告分居生活。2016年2月10日,被告在家中撕毁衣服进行焚烧,对原告母亲进行谩骂,并引起邻居的惊慌。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为建立深厚感情,被告长期喝酒吸烟,谩骂原告母亲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为了孩子今后健康成长,原告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一、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原告在2012年至今在外工资期间出现婚外情,家人多次劝阻,原告不但不听,而且和家人吵闹、打架。在外多次使第三者怀孕流产,而且将第三者带回家中,致使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故被告同意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二、女儿黄**的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常年在外不顾家,对儿子、女儿不管不顾,一年就回家一次,2011年儿子便有我母亲照顾,2012年女儿出生后至今都是我照顾儿子、女儿。若女儿由原告抚养,最终结果是将孩子丢给其母亲。女儿的户口一直跟随本人,儿子2015年暑假才由原告母亲照顾。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被告更为妥当。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1、原告自2014年至今未曾给儿子、女儿生活费用(两年共打钱3000元)女儿至今已经4岁,4年中儿子、女儿的生活费用全靠本人父母照顾,原告在外月工资约3500元,两年有80000元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40000元。2、其它家庭共同财产(冰箱空调)约1万元,因房屋和这些财产归原告所有,应由原告支付我5000元。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了生活我共计借款10000元,用于女儿学费、抚养费、医疗费用,这些债务,应有双方共同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在广东打工期间原、被告相识,2007年农历9月26日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分别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黄*丙,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以致二人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甲要求与被告陈*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婚生儿子黄*乙现随原告生活,女儿黄*丙随被告生活,如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应以现状为准。被告提出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对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黄*甲与被告陈*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黄*乙由原告黄*甲抚养,女儿黄*丙由被告陈*抚养。原告黄*甲支付其抚养费22358.82元(儿子黄*乙与女儿黄*丙年龄相差,24391.45元/年÷12月×44月×25%)。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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