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鑫**责任公司诉被告石*未、河南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原告安阳市鑫**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鑫**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鑫**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15元,减半收取7557.5元,由原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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