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高小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高小合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1元,袁**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