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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高小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高小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高小合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1元,袁**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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