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樊**等诉被告陈**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胡**、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樊治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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