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郑州**总公司、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光诉被告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郑州**总公司、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771.5元,余款771.5元退回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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