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李*、张**、阳光财产**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于2016年4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梁*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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