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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