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宛俊英与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对内黄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现正在复议期间,而本案需以复议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秦*、秦*甲、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蒋**、蒋**、蒋**、蒋**、蒋**诉被告孟*、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扎根与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龙飞诉被告王**、第三人余义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卓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