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宛俊英与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宛俊英与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对内黄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现正在复议期间,而本案需以复议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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