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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伟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的委托代理人郑**、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6月6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当时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并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张,以此证明被告借其款项属实。

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项,应当归还。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000元,因借条上并未载明利息,原告也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段伟立借款3万元。

二、驳回原告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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