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原告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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