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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兴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兴因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郭**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兴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韩**、被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兴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3天后于2009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好。婚后的花费均由原告支付,被告的收入均未用于家庭所需。在原告生病、住院时被告不进行照顾,还将用于治病的钱拿走。原告出院后也由年迈的母亲照顾,被告回娘家对原告不管不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综上,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梁*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后家庭和睦至今已经六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操持家务、努力工作,对家庭付出很多。2014年3月原告生病住院后,被告对原告悉心照顾,尽到了妻子的义务。2015年6月,因被告的母亲生病需手术治疗,无人照顾被告才回娘家居住。并不是对原告不管不问。综上,原告所述夫妻感情已破裂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因家庭琐事造成感情不和,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婚史较短,但婚姻基础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建立了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致使夫妻之间沟通不畅,导致感情略有不和。双方如在以后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互谅互让,则夫妻和好有望。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兴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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