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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广**限公司与河南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江**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博爱广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广润**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博**民法院提起诉讼。博**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博民二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河南江**限公司不服,于2015年12月19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河南江**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江**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1050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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