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以被告晁**已偿还了货款为由,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以为,原告南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9元,减半收取2424.5元,由原告南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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