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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与被上诉人马**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与被上诉人马**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公司经传票传唤并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南阳市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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