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丁**、丁建线、李**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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