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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与夏邑鸿**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刁**因与被申请人夏邑县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5)商民终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刁**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按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一、二审法院应向刁**释明变更诉讼请求而未释明,直接驳回刁**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二)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刁**与鸿**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因其与借款合同同时签订,而被认定为担保合同,且鸿**司在还款期届满后又签订了商品房回购借款协议,明确表示同意按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处置房屋,足以证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附条件合同,不属于物权法、担保法上的禁止流押。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的问题。《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但根据最**法院的最新通知,2015年9月1日之前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本案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故不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审法院未向刁**行使释*变更诉讼请求权并无不当。(二)关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刁**与鸿**司在借款当日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屋总价款与借款额基本一致。还款期满后鸿**司无力偿还,又重新向刁**出具新的借款借据,同日签订商品房回购借款延期协议,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标的房屋作为抵押物。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给借贷合同提供担保,而非真正实现买卖合同的目标,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亦无不当。刁**可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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