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烟花炮竹批发零售专营店、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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