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龙**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龙**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9元,由原告安阳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刁**与夏邑鸿**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仇倩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周**与商丘**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李*与偃师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邮**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限公司安阳迎宾支行与中国邮政速递**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韩**与上诉人河**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因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林州建总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林州**总公司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