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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龙**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龙**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9元,由原告安阳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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