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浦**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林三许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林三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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