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何*中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中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中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4月22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每年5000元,从2012年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均拒绝偿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诉求提供证据1、欠条一张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3、刘**、刘*乙证人证言两份。

被告未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上载明“借款条今借到何连中现金贰万元(20000.00)马**2011年4月22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何*中要求被告马**清偿借款20000元有欠条为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但双方在欠条上并未约定,且被告未到庭,故对原告要求利息的主张不予认可,待有相关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何*中欠款2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被告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