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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郑州百**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百**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3)郑**终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蒋**申请再审称:(一)侯*(百**司法定代表人)借给蒋**15万元,该借款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蒋**现有新证据证明《欠条》和《证明》的真实性。另外鉴定告知书也充分说明鉴定意见书不具有证据效力。(二)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的(2011)文鉴字第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百**司单方委托,鉴定前后没有质证。2.第154号鉴定意见书和判决均认定《劳动合同》系伪造,生效判决采信《变更合同》错误。3.百**司提交的工资单隐匿了应当为蒋**缴纳的社会保险及税费,不应采信。(三)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计算二倍工资应以2008年的平均工资计算。2.百**司拖欠工资,蒋**要求加发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错误。3.本案鉴定费用5000元,应由百**司承担。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新证据问题。1.蒋**再审提交的新证据是其向侯*个人借款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该生效的法律文书显示蒋**向侯*借款15万元。该借款是蒋**与侯*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本案是百**司与蒋**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该证据不能证明借款是建立在《欠条》和《证明》存在担保的基础上,不能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2.蒋**对河南**定中心出具的豫司警苑司法鉴定中心(2011)文痕字154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向河南**人协会投诉。该协会2013年9月向蒋**出具了《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告知书》。该告知书作为新证据也超过了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二)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因蒋**未在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内对该项事由提出再审,在此不予审查。另外百**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提出再审申请时,也主张本案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蒋**当时答辩认为百**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现在再以同样事实主张生效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

综上,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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