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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龙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生女儿吕**,2009年10月生次女吕**。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经常吵打,被告多次对原告使用暴力,现夫妻已分居二年有余,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抚养一个女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吕某某辩称,答辩人与被徐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告答辩人以离婚找借口编造歪曲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举证、质证及庭审,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生长女吕**,2009年10月生次女吕*乙,房子一套,没有任何证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双方在外地打工,婚生女由其爷奶照顾抚养,并有房子居住。原本家庭幸福,原、被告在外地打工期间缺乏理解和感情沟通,产生了矛盾,但未能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请求法庭给双方一个缓冲的机会,但原、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所以,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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