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与被告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上诉人淮滨县公安局因与被上诉人郑**及原审第三人吴*治安处罚行政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王*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中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与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与牛长青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与武*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与被告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