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诉被告河南日**限公司、河南三才正田**公司、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淑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原告王**被告河南日**限公司、河南三才正田**公司、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河南日**限公司、河南三才正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赵*勇诉被告濮阳市**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建设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河南日**限公司、河南三才正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中国邮政**司濮阳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显与被告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信用社)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被告鹤**限公司、赵**、杨**、耿**、马**、王兴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马**、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白河村第七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