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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杜**、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杜**、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乔*、被告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2日,被告杜**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并约定月利率15‰,借款随要随还。被告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止。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仅于2015年12月将所欠利息支付原告,但欠款一直未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6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杜**、惠*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及利息属实,但我们经济困难,希望调解解决此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被告杜**向原告周**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周*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00000.00元)每月付息壹仟伍佰元整。借款人,杜**2013.3.12。被告借款后每月按约定给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后被告杜**不再主动支付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仅于2015年12月将所欠利息支付给原告,但欠款并未归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举证的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将款借给被告杜**,杜**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按约定每月向被告支付利息,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杜**作为债务人,理应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及时足额的偿还借款,现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予偿还,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杜**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惠*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涉诉的债务发生在杜**与惠*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以被告杜**名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对原告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关于二被告答辩称希望调处理的问题,因双方在诉讼中调解意见差距过大,原告不同意调解,故调解无法达成一致。

综上所述,原告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杜**、惠*向原告周**偿付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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