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中国联合**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30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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