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王**与南阳**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南阳市伟**丹凤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南阳**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南阳市伟**丹凤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南阳**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南阳市伟**丹凤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南阳**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南阳市伟**丹凤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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