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千祥**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千**公司)与被告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千祥**马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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