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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申请人河南**程学校与被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学校与被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8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河南**程学校申请再审称: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事实不清,程序和内容严重违法,法律关系主体错误,侵害了申请人河南**程学校的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甘泉系申请人河南省**办公室副主任,学校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作为代理人处理与被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甘泉作为代理人与河南**有限公司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要求原审法院对该《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原审法院依据该《和解协议》作出的调解书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程学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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