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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登封**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与被申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林水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09)登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郑**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不服,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55号民事裁定,驳回王**的再审申请。王**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140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员郭**、兰*出庭。申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诉人少林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郑**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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