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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与樊**、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与被上诉人琚*、原审被告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琚*于2014年3月5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樊**、樊**支付所欠款项9280750元,利息517250元,共计979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樊**、樊**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樊江涛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386元,减半收取为40193元,由樊**负担,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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