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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李**现住濮阳**景花园小区,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濮阳**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李**提供的证明可以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濮阳市××区,原告认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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