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甲诉被告杨*甲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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